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業(yè)經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日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山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需要委托銀行等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并對其進行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內的儲存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斶€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ㄈ┳夥壳曳舷嚓P提取條件的;
?。ㄋ模┲Ц蹲宰∽》课飿I(yè)費等其他住房消費符合提取條件的;
?。ㄎ澹┘扔凶≌鲈O電梯符合相關提取條件的;
?。┞毠ぜ捌浼彝コ蓡T符合大病醫(yī)療提取條件的;
?。ㄆ撸┍臼袘艏彝ハ硎茏畹蜕畋U系模?/p>
?。ò耍╇x休、退休的;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ㄊ┏鼍扯ň拥?;
(十一)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ㄊ┦泄e金管委會允許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至(七)款情形的,職工及其配偶均可申請?zhí)崛€人賬戶內的余額,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市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fā)生額或者規(guī)定的金額。
第六條 職工同時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至(五)款中多項提取情形的,僅可以一種情形申請?zhí)崛?;職工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八)至(十一)款情形的,可以在個人賬戶封存后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余額并注銷賬戶。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至(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次提取后個人賬戶余額應當留存不低于人民幣1元。
第九條 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手續(xù)的,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應當以該套涉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產申請?zhí)崛 ?/p>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ㄒ唬﹤€人賬戶被依法凍結的(未凍結的住房公積金金額除外);
?。ǘ┻B續(xù)三期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公積金沖還貸以及貸款逾期已還清的不受此條件限制);
(三)職工被納入違規(guī)使用住房公積金不良行為登記且未消除的;
?。ㄋ模儆谛姓?zhí)法類補繳往年住房公積金,單位及個人任意一方未完成補繳義務的(正常匯繳、補繳的住房公積金除外)。
如單位經法院破產清算或者強制執(zhí)行等追繳程序后,仍未能足額補繳單位部分住房公積金,且職工已足額補繳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不受本條第(四)款限制。
第十一條 職工及其配偶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房產所有權的,不得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二)項情形申請?zhí)崛 ?/p>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十二條 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購房發(fā)票或者開發(fā)商收據開立之日起五年內提取五次,首次提取需支付房款50%或者以上,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過期不可提取。
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購買的本市二手房存在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以外的其他權利人并以該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產權人或者其配偶須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參照前述條件申請?zhí)崛 ?/p>
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購買外市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起五年內提取五次,首次提取需支付房款50%或者以上,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過期不可提取。如產權人或者其配偶在非戶籍地購買外市二手房的,則須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參照前述條件申請?zhí)崛 ?/p>
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購買自住住房的,產權人按照不動產權證列明所占房產份額的比例分配確定提取額度(未注明份額的,按產權人人數均分份額),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共享所占份額的額度。
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個人賬戶余額用于支付購房款,提取總額不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購房金額。提取的購房款直接劃轉到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指定賬戶。不受提取間隔、已支付房款比例及所占房產份額的限制,并計算為產權人及其配偶以本套房產的一次提取。
三人及以上的非配偶或者非直系親屬共同一次性購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不予辦理提取審批。
同一套房產多次(兩次及以上)交易的,該套房產一年內只能以一次房產交易辦理提取。
第十三條 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購買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購房發(fā)票或者收據開立之日起五年內提取五次,首次提取需支付房款50%或者以上,提取總額不超過支付的購房款,過期不可提取。
屬城市規(guī)劃房屋拆遷,其安置房屋需補充資金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購房發(fā)票或者收據開立之日起五年內提取五次,首次提取需支付房款50%或者以上,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過期不可提取。
第十四條 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簽發(fā)日起一年內和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起四年內共提取五次,提取總額不超過提取限額,提取限額為1800元/平方米。
建造、翻建外市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起五年內提取五次,提取總額不超過提取限額,提取限額為1800元/平方米。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產權人按照不動產權證列明所占房產份額的比例分配確定提取額度(未注明份額的,按產權人人數均分份額),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共享所占份額的額度。
第十五條 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房屋安全鑒定書簽發(fā)日起一年內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修繕發(fā)票金額,且不超過提取限額,提取限額為1800元/平方米。產權人按照不動產權證列明所占房產份額的比例分配確定提取額度(未注明份額的,按產權人人數均分份額),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共享所占份額的額度。
第十六條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在貸款發(fā)放后申請首次提取,提取額度不超過已償還貸款本息,還貸期間每30日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自上次審批日起所依據還款數據之后的累計實際還款額(含提前還貸部分)。
償還購買本市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個人賬戶余額少于當期貸款本息,且其家庭成員(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沒有以其他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其差額部分可由上述家庭成員提取,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償還貸款本息金額(含提前還貸部分)。
結清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上述家庭成員(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可在貸款結清之日起三年內申請一次性提取,提取申請需在貸款結清后三年內提交,此后該套房產無論提取總額是否達到提取限額,均不可再辦理提取。
職工已辦理償還購房貸款委托提取業(yè)務的,如在貸款結清后通過上述委托提取方式以該房產提取了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在結清之日起三年內申請一次性提取,提取限額為最后一期委托提取所依據的還款數據與實際委托提取金額的差額。
第十七條 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以純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房,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首次提取時提取一次首付款,提取總額不超過首付款金額。
如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屬借款人且非借款人配偶的,可在購房發(fā)票或者開發(fā)商首期收據開立之日起三年內提取一次首付款。
提取首付款原則為產權人按照不動產權證列明所占房產份額的比例分配確定首付款提取額度(未注明份額的,按產權人人數均分份額),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共享所占份額的額度。
?。ǘ┮约兩虡I(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的本市房產,如不存在配偶以外的其他權利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可在該套房產首次提取時提取一次首付款。如產權人及其配偶首付款提取金額少于首付款金額,且其家庭成員(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沒有以其他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其差額部分可由上述家庭成員在該套房產首次提取時,共同辦理首付款提取,合計首付款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套房產首付款金額。
?。ㄈ┵J款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產權人及其家庭成員(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可提取個人賬戶余額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總額不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首付款金額,不受提取間隔及所占房產份額的限制。市公積金中心經審核后將資金轉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賬戶。
同時符合兩種或者以上首付款提取情形的,以房產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情形申請?zhí)崛?。同一房產首付款提取方式需統(tǒng)一。
第十八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申請?zhí)崛∽》抗e金:
(一)租住一般住房的,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個月或者以上,可每30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前一個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50%,且每次提取額不超過3000元;月繳存額不足1600元且個人賬戶余額充足的,按800元提取。
?。ǘ┞毠偃罩票究萍耙陨袭厴I(yè)生且在本市工作并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個月或者以上的(當前賬戶狀態(tài)為正常),可自畢業(yè)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每30日全額提取其月繳存額用于租房支出,自申請之日起兩年內可享受本提取政策。當次提取時,個人賬戶余額不足800元的,按個人賬戶余額提取。
(三)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可按實際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每30日申請?zhí)崛∫淮巍?/p>
?。ㄋ模┳赓U房屋屬于保障房、安居房、人才房等住房保障項目且項目已在市公積金中心登記備案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將個人賬戶余額每30日轉入住房租賃機構指定賬戶,提取總額不超過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
(五)多子女家庭租賃住房的,可按照實際住房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每30日申請?zhí)崛∫淮巍?/p>
同時符合兩種或者以上租房提取方式的,同一時間段內以一種租房方式提取。如轉換租房提取方式涉及的提取時間段與已租房提取的時間段重疊,則扣減相應時間段內已提取的租房提取金額。
第十九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房產,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等其他住房消費,且職工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個月或者以上的,可每30日提取前一個月繳存金額的50%,且每次提取額不超過900元;月繳存額不足1200元且賬戶余額充足的,按600元提取。
如已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終止提取后申請辦理住房貸款購房提取所涉及的相應還貸時間段與曾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時間段重疊的,住房貸款購房提取金額須扣減相應時間段內已提取的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金額。
第二十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申請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如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可由市公積金中心進行部門核查或者職工提供退休憑證后辦理。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tài)。
第二十一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達一級至四級殘疾,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提取個人賬戶內全部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可提取個人賬戶內全部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工作調動、出境進修、學習或者短期出境,未辦理戶籍注銷手續(xù)的,不屬提取范疇。職工到外地工作并在當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個人賬戶余額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個人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個人賬戶內的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符合條件的,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申請?zhí)崛∫压事毠€人賬戶余額:
(一)已故職工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將已故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全額提取至已故職工第三代社保銀行卡;
?。ǘ┮压事毠€人賬戶余額在5萬元以內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通過提取承諾制申請?zhí)崛∫压事毠€人賬戶余額至申請人銀行卡;
?。ㄈ┮压事毠さ睦^承人、受贈人可憑公證的遺贈書或者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材料,申請?zhí)崛∫压事毠€人賬戶余額至申請人銀行卡。
第二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個人享受本市醫(yī)療保險待遇費用報銷后,同一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yī)療費用累計超過2萬元的,職工可以在該社保年度內或者該社保年度結束的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個人支付的醫(yī)療費用。對于在外市參保的職工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由參保地社保部門確認其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自付醫(yī)療費用,同一社保年度內超過2萬元的,可申請?zhí)崛 ?/p>
職工或者其家庭成員(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可在疾病診斷證明書(二級甲等及以上醫(yī)院出具)開立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一次個人賬戶余額。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如職工申請大病醫(yī)療提取時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且還款狀態(tài)正常的,不受本細則第九條限制。
第二十五條 對既有本市住宅的房屋共有部位增設電梯的,產權人及其配偶、產權人子女及其配偶可自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因增設電梯分攤的實際支出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市戶籍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每30日可申請?zhí)崛€人賬戶內的余額。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可在個人賬戶封存滿6個月后申請全額提取個人賬戶余額。港澳臺同胞、外籍人士等不屬于住房公積金強制繳存范圍的人員,離職后可申請全額提取個人賬戶余額。
第二十八條 職工個人財產依法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市公積金中心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強制執(zhí)行文書凍結被執(zhí)行職工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在被執(zhí)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提取情形以及保障被執(zhí)行人基本生活和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市公積金中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劃撥其個人賬戶余額。
第二十九條 職工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至(四)款情形提取的,每次提取至少間隔30日。
職工已辦理租房提取、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或者住房貸款購房委托提取轉賬的,提取資金將每個月劃入提取人綁定的銀行卡;上述委托提取協(xié)議取消后,職工可即時辦理除協(xié)議提取類之外的其他非銷戶提?。òㄒ淮涡愿犊钯彿?、分期付款購房、住房貸款購房首次提取、自建房、大修自住房、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涉及的房產需與上一次提取的房產不同),無需間隔。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及市公積金中心業(yè)務指南規(guī)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如由他人代辦的還應當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第三十一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結婚證或者授權市公積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涉及家庭成員提取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關系材料。
第三十二條 職工到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網點辦理提取業(yè)務的,應當帶齊提取所需相應材料原件。職工在線上渠道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當按要求進行身份認證并上傳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原因。
外市購房需要向外地房產地登記部門核實資料的,在得到核實回復后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經職工授權,市公積金中心通過部門間信息交換能夠獲取材料的,無需職工提供;無法獲取的,職工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并對其真實有效性負責。
住房公積金提取資金不以現(xiàn)金兌付。準予提取的,市公積金中心將提取資金轉入職工與公積金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中。確有特殊原因(如死亡、司法協(xié)助等情形)的,可依申請劃入第三方賬戶。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有權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或者中止提取審核:
?。ㄒ唬┞毠ど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提取條件的;
?。ǘ┞毠ぞ懿慌浜咸峁┫嚓P證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審核工作的;
?。ㄈ┞毠ど嫦犹峁┨摷傩畔⒒蛘咭云渌侄畏恋K提取審核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嚴格審核,根據已有材料和已開通的信息共享核查渠道不能做出審核結論,需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告知職工并進行調查核實:
?。ㄒ唬┊惖刭彿?、異地貸款、大病醫(yī)療的;
(二)同一套房屋多次交易申請?zhí)崛〉模?/p>
?。ㄈ┩蝗硕啻巫兏橐鲫P系申請?zhí)崛〉模?/p>
?。ㄋ模┢渌嬉傻奶崛∏樾?。
第三十六條 辦理償還購房住房貸款委托提取業(yè)務的,原則上由本人辦理委托手續(x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職工應當對申請?zhí)崛∏樾渭白C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以虛構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八條 職工以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相關信息、虛構事實等方式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記載其失信記錄且其失信記錄隨職工個人賬戶一并轉移。
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市公積金中心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其中,完成提取的自全額退回違規(guī)提取資金之日起2年后解除限制,未完成提取的自違規(guī)行為認定之日起1年后解除限制。
第三十九條 拒不退回不符合規(guī)定提取或者騙提套取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市公積金中心依據不同情節(jié),可按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處理:
(一)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口頭或者書面通知責令退回;
?。ǘτ谇楣?jié)較重的,函告當事人單位、主管行政機關、行業(yè)協(xié)會;
?。ㄈτ谇楣?jié)嚴重的,限制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權利;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職工有權憑職工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證明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市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對個人賬戶內的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公積金中心復核。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有辦理時限和提取額度中所稱的“年”“月”“日”除注明工作日外,其余均為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時限從具體業(yè)務發(fā)生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在本細則施行后,有關提取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關于重新印發(fā)〈中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房金通〔2022〕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