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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中山市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迅速組織學習,加強政策宣傳引導,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山市公安局
2025年8月5日
中山市戶口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立戶、分戶
第三章 入戶登記
第一節(jié) 出生登記
第二節(jié) 國(境)內定居
第三節(jié) 收養(yǎng)登記
第四節(jié) 回原籍、恢復登記
第五節(jié) 申報項目登記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一節(jié) 死亡注銷
第二節(jié) 戶口注銷
第五章 戶口遷移
第一節(jié) 市外遷入
第二節(jié) 市內移居
第三節(jié) 遷出市外
第六章 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
第一節(jié) 變更更正姓名
第二節(jié) 變更更正民族
第三節(jié) 更正出生日期
第四節(jié) 變更性別
第五節(jié) 變更更正其他項目
第六節(jié) 戶關系調整
第七章 戶籍證件證明
第八章 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戶口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戶口登記管理是指立戶分戶、入戶登記、注銷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戶籍證件證明等。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戶口登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口登記管理業(yè)務的受理審批。
第四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
第五條 公民首次申報戶口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依規(guī)為其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
第六條 辦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應由本人申請和辦理。本人確實無法親自辦理的,可委托直系親屬辦理,但應出具有效委托書、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和關系證明。產生的法律糾紛(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擔。未成年人申辦業(yè)務,由法定監(jiān)護人代辦,但需提供相應的關系證明。
第七條 申請辦理業(yè)務事項需提交相應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能通過電子證照或全國人口信息庫調取核實的,受理窗口可通過系統截圖或調取電子證照后打印,由申請人簽名確認;無法調取核實的,應提交相關證件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應同時提交復印件,申請人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
提交的相關證件材料為外文的,應一并提交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第八條 公民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不得隨意擴大查詢對象和范圍。
公安機關對與申請查詢事項無關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詢,并告知查詢人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使用查詢結果。嚴禁通過查詢再傳播、泄露、挪作他用、交易公民戶口登記信息,一經查實,依法依規(guī)從嚴查處。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發(fā)改、財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戶口登記管理事項相關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立戶、分戶
第十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登記為家庭戶。
居住或工作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社區(qū)的,登記為集體戶。
第十一條 家庭戶戶主由戶內成員中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產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社區(qū)指定,并明確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未成年人戶口應當隨父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不可單獨立戶、分戶,但符合單獨立戶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家庭戶內成員與戶主屬直系血親、姻親關系的,按血親或姻親關系登記與戶主的關系;沒有血親、姻親關系的,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集體戶內的成員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
第十三條 家庭戶戶內成員因婚姻狀況已變化、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已分割等需要分戶,且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可申請分戶登記。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社區(qū)(村),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準,可以設立集體戶。
第十五條 集體戶可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的情形辦理戶口隨遷,但暫緩投靠。
第十六條 已設立集體戶的單位因倒閉、破產重組、異地遷移等原因而不符合“集體戶設立條件”的,應當注銷該集體戶并收回原《集體居民戶口簿》。該集體戶內的人員戶口在沒有新集體戶口可以接收或經公安機關調查在我市確實無屬于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由倒閉企業(yè)所在社區(qū)集體戶接收。
企業(yè)搬遷的,該企業(yè)所設立的集體戶應遷移至新標準地址。
第三章 入戶登記
第一節(jié) 出生登記
第十七條 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愿原則,本細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嬰兒在出生后三個月以內,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憑《出生醫(yī)學證明》、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態(tài)證明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經撫養(yǎng)權屬方同意并簽署同意聲明書,新生嬰兒可隨非撫養(yǎng)權屬方入戶。
非婚生子女應提供父母雙方現場簽名確認的非婚生育情況說明、共同出具明確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協議書,子女隨具撫養(yǎng)權一方入戶;一方不能到場的,申報人應如實說明原因,并提交單方撫養(yǎng)事實聲明或法院出具的撫養(yǎng)調解書或有效公證書。非婚生子女隨父親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當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出生醫(yī)學證明》只有母親信息而無父親信息的,隨母親入戶?!冻錾t(yī)學證明》沒有父親信息但確需隨父入戶的,須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及小孩撫養(yǎng)權歸屬協議。
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符合《出生醫(yī)學證明》申領條件的,提供衛(wèi)生健康部門關于不予簽發(fā)《出生醫(yī)學證明》的函、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結果存疑的,公安機關應作進一步核查、鑒別。
出生小孩未按政策規(guī)定隨本市戶籍的父母親登記入戶、且不符合隨其他親屬出生登記的,應注銷該戶口后再申報出生入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出生入戶登記時,須按《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登記戶口。
出生證明記載的嬰兒姓氏與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親屬關系證明,或與選取其他姓氏相關的證明。
第二十條 父母一方為我市戶籍居民,在港澳臺地區(qū)出生小孩,未在港澳臺地區(qū)取得身份的,可申請隨本市戶籍的父母親一方出生登記入戶。由申請人偕同入戶子女到入戶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
第二十一條 父母一方為我市戶籍居民,本人出生在國外且具有中國國籍的,可申請隨本市戶籍的父母親一方出生登記入戶。由申請人偕同入戶子女到入戶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辦理。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相關政策規(guī)定申請隨本市戶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記戶口:
?。ㄒ唬┮鸦閷W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高校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
?。ǘ└改妇鶠樵趪馊〉糜谰镁恿魴嗟娜A僑;
?。ㄈ└改敢环綖閲馊〉糜谰镁恿魴嗟娜A僑、一方為外國人;
(四)父母雙方因死亡等原因注銷戶口;
?。ㄎ澹└改鸽p方喪失監(jiān)護權;
?。└改敢环綖楝F役軍人且戶口已注銷;
?。ㄆ撸﹪曳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宜隨父母親出生登記情形。
符合本條款規(guī)定的出生小孩隨本市戶籍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記后,小孩監(jiān)護人(父親或母親)有能力、有條件照顧小孩的,應在三個月內將小孩戶口投靠遷移至監(jiān)護人戶口所在地。
未成年人已取得本市戶籍,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可辦理市內遷移。
第二十三條 夫妻雙方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一方為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已婚學生夫妻一方屬高校集體戶口、一方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非高校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十四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二節(jié) 國(境)內定居
第二十五條 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向擬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第二十六條 華僑回國定居的,本人應當憑《華僑回國定居證》及護照或者旅行證,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擬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準的,本人應當憑入籍證明,向擬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憑復籍證明,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第三節(jié) 收養(yǎng)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和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且尚未落戶的其他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戶口。
第二十九條 滯留超過三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機構報請所屬民政部門在公辦福利機構(安置場所)進行安置,福利機構(安置場所)向本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提出安置人員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公辦福利機構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三十條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yǎng)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yǎng)公證書、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收養(yǎng)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入戶。
第四節(jié) 回原籍、恢復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戶口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復戶口:
?。ㄒ唬﹨④娡艘刍乇臼?;
?。ǘv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刑滿釋放等人員回本市;
?。ㄈ┏謶艨谶w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而回本市;
(四)原失蹤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的人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
?。ㄎ澹┮蚪Y婚將戶口遷到外?。ㄊ校┓蚣遥F離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業(yè);
?。┮蚺撟骷俜欠鋺艉?,被公安機關查處并被遷入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回原戶口遷出地恢復戶口。
第五節(jié) 申報項目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民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戶口登記的姓氏原則上應隨父姓或隨母姓。申報戶口使用的姓名須以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里的國家規(guī)范漢字和國家規(guī)定的少數民族文字為準,不得使用或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一)已簡化的繁體字;
?。ǘ┮烟蕴漠愺w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ㄈ┳栽熳?;
?。ㄋ模┩鈬淖?;
(五)漢語拼音字母;
?。┌⒗當底?;
?。ㄆ撸┓?;
?。ò耍┪丛趪鴦赵汗嫉摹锻ㄓ靡?guī)范漢字表》或國家規(guī)定的少數民族文字范圍內的其他字樣。
第三十三條 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經國家正式確認的民族名稱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認的族稱作為自己的民族成份。
申報戶口登記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第三十四條 出生小孩申報戶口登記的籍貫,應當填寫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詳的,延續(xù)父親戶籍登記信息中的籍貫?!冻錾t(yī)學證明》無記載父親信息的,填寫母親戶籍登記信息中的籍貫。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的,應當將收養(yǎng)人籍貫或收養(yǎng)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外國人經批準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第三十五條 公民申報戶口登記時,應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戶口簿登記項目進行逐項核對。有錯誤的,當場要求更正;確認無誤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民族等登記主項變更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公安機關予以調查確認。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一節(jié) 死亡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憑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以下死亡證明(推斷)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一)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
(二)在國(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證明死亡的相關材料原件,其中國外死亡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及我駐外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ㄈ┕矙C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ㄋ模┤嗣穹ㄔ撼鼍叩男嫠劳錾袥Q書;
?。ㄎ澹┢渌軌蜃C明死亡的材料。
當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無法履行申報注銷戶口登記時,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申報注銷戶口登記。
本市戶籍人員死亡需要火化的,應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先到戶籍所在地申請注銷戶口,憑公安機關加蓋的戶口專用章辦理火化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后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轄區(qū)村(居)民委員會辦理戶口注銷手續(xù);經告知仍拒不辦理的,公安機關憑民政(殯葬)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公安機關調查材料,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銷戶口。
第三十八條 公民在申請戶口遷移過程中,非主遷人死亡的,由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同時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主遷人死亡的,終止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隨遷人員應回原籍恢復戶口。
第二節(jié) 戶口注銷
第三十九條 本市戶籍居民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定居的,本人應當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定居批準通知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條 定居國(境)外的本市戶籍居民,本人應當憑住在國(地區(qū))出具的證明其定居該國的有關證件、證明,以及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上述外國證件、證明的相應翻譯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
取得外國國籍并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憑有效外國護照和中國簽證,以及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上述外國護照的相應翻譯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
公民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憑批準退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注銷戶口登記,并交回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一條 已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國國籍并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未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港澳臺事務主管部門或者市(含)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其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二條 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軍校入學,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養(yǎng)士官入伍時不再注銷戶籍,但直接選拔招錄和特招地方人員擔任軍官的仍暫注銷戶籍。
2021年8月1日前,未注銷戶籍的軍人可依照其本人意愿辦理參軍服現役注銷戶口。
入伍注銷戶口按照公安部和中央軍委有關政策文件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發(fā)現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復(虛假)戶口,按“保留真實戶口注銷虛假戶口”“保留原始戶口注銷派生戶口”的原則處理。
?。ㄒ唬┏钟袃蓚€或者兩個以上戶口。
?。ǘ┮蛱峁┨摷俨牧匣蛘吣笤焓聦嵢〉玫膽艨凇?/p>
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后,當事人繼續(xù)在本市生活、工作的,可申請將真實戶口遷入我市。
對發(fā)現辦理重復戶口的公職人員,由公安機關向其所屬單位和當地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通報。
第四十四條 戶口一經注銷,公安機關應在戶口簿上加蓋“注銷”專用章,并收繳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遺失的,需提交個人書面遺失聲明。
第五章 戶口遷移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戶口遷移”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另一地長期生活居住,符合遷移條件的,可將戶口遷移到經常居住地,向公安機關申請并提交相關證件材料,經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核,辦理遷移手續(xù)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申請戶口遷移申請人或其隨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民族等信息在材料中有不一致的,應當在遷入戶口前更改(更正)一致。
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人及其家屬隨遷的戶口遷移申請材料期間,如申請人自愿提出放棄申請遷移戶口或申請減少(增加)家屬隨遷人數的,按下列原則操作:
公安機關已審核同意并打印準遷證(或錄入戶口遷移“一站式”系統)的,應繼續(xù)按遷入流程辦理,待申請人戶口遷入中山后由申請人自主申請遷出;未審核同意或未打印準遷證(或未錄入戶口遷移“一站式”系統)的,憑申請人提交的自愿放棄戶口遷移聲明書(簽名加按指模)終止受理,申請材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 符合我市入戶政策或取得入戶資格的市外人員,除政策規(guī)定已明確落戶地的,其他情形按以下原則辦理: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口遷移至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順序登記入戶地址:將戶口遷入申請人父母名下房產(經房屋產權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戶(僅限人才入戶)、工作單位集體戶(無集體戶的,遷入單位屬地居委會(社區(qū))集體戶)、實際居住地屬地居委會(社區(qū))集體戶。
第一節(jié) 市外遷入
第四十八條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落戶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戶口登記在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
第四十九條 在我市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但申請時在我市參保,且連續(xù)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落戶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戶口登記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參保地屬地居委會(社區(qū))集體戶。
第五十條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ㄒ唬┚哂写髮<耙陨蠈W歷的人員;
?。ǘ┚邆涑跫壖耙陨下毞Q的人員;
?。ㄈ┚邆渲屑壒ぜ耙陨下殬I(yè)資格或職業(yè)技能等級的人員。
(四)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規(guī)定準予引進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員申請入戶前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并取得人才入戶資格。
第五十一條 符合第五十條入戶情形、取得人才入戶資格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落戶。
第五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學生入學、畢業(yè)、轉(退)學按以下情形辦理戶口登記:
?。ㄒ唬┓侵猩綉艏膽獙酶咝.厴I(yè)生可按“先入戶后就業(yè)”政策,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將戶口遷入本市經常居住地。
(二)非中山戶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在校學生,可自愿將戶口遷入可辦理新生戶口遷移的學校集體戶;畢業(yè)后三個月內應辦理戶口遷移,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出,遷往經常居住地。就讀期間未將戶口遷入我市的,畢業(yè)后六個月內可遷入我市。
?。ㄈ┮蚓妥x已辦理戶口遷移至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本市生源,在畢業(yè)、退學、轉學、輟學時,可將戶口遷回原籍。
第五十三條 戶口登記在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本市戶籍人員,符合親屬投靠條件的,與其在我市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戶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親屬投靠。
第五十四條 駐扎我市的部隊現役軍人的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符合隨軍政策條件的,可申請隨軍家屬入戶。
第五十五條 本市戶籍收養(yǎng)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并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收養(yǎng)登記證》,可申請將被收養(yǎng)小孩的戶口遷入收養(yǎng)人家庭戶,被收養(yǎng)人與收養(yǎng)人的關系依法登記為養(yǎng)父養(yǎng)母-養(yǎng)子養(yǎng)女關系。
收養(yǎng)人依據法律法規(guī)提出保守收養(yǎng)秘密申請的,公安機關可在居民戶口簿上將收養(yǎng)人與被收養(yǎng)人關系登記為父母-子(女)關系,但信息系統和戶籍檔案底冊應如實記載。
收養(yǎng)關系因故解除或被依法撤銷的,被收養(yǎng)人戶口應遷回收養(yǎng)前登記的戶口地址。
第五十六條 經國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員,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中山市政府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中央和省屬事權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入我市,按照《關于明確中央和省屬事權單位在職人員戶口遷移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節(jié) 市內移居
第五十七條 本市戶籍居民因住房調整、工作變動、直系親屬投靠、收養(yǎng)關系變動等原因,可申請市內遷移,將戶口遷移至經常居住地。
第五十八條 家庭戶、集體戶的遷移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戶口登記在本市戶籍親友戶口地址的居民,在市內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或符合投靠條件的,應在符合遷移條件的三個月內將戶口遷至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
?。ǘ艨诘怯浽诩w戶的本市戶籍居民,在市內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或符合投靠條件的,應在符合遷移條件的三個月內將戶口遷至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
(三)戶口登記在集體戶的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因工作變動需要遷移戶口且新單位設有單位集體戶的,則應到新單位上班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戶口遷至新單位集體戶;
?。ㄋ模└@麢C構集體戶內的兒童已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應憑《收養(yǎng)登記證》將戶口從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遷移至收養(yǎng)人家庭戶口;
(五)家庭戶口不得遷移回單位或企業(yè)集體戶。
第五十九條 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所有權轉讓的,公安機關依據現所有權人申請,應當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戶口遷至戶口所在居委會(社區(qū))集體戶,或者將現所有權人戶口遷入并另立一戶。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將戶口遷往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申請人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戶口可遷移至戶口所在居委會(社區(qū))集體戶。
?。ㄒ唬┮蚍课莓a權轉移、變更,或離婚,或房屋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的;
?。ǘ艨诘怯浽趩挝患w戶,現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從工作單位辭職的;
?。ㄈ┌匆?guī)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jié) 遷出市外
第六十一條 公民申請遷出戶口,持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并符合遷出條件的,應當給予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錄取和畢業(yè)的學生憑錄取通知、畢業(yè)(結業(yè))證書等辦理戶口遷移,可以不使用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第六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jiān)護責任。如父母雙方均申請遷出,戶內留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應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攜未成年子女一并遷出。
市內遷移參照執(zhí)行。
第六章 戶口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
第一節(jié) 變更更正姓名
第六十三條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應憑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親生父母雙方同意;如未成年人已滿八周歲,應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場確認。
公民申請變更姓氏,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下列情形之一,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ㄒ唬┻x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ǘ┮蛴煞ǘǚ鲳B(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
(三)生父母一方亡故或離異,且另一方再婚,可申請變更隨繼父(母)姓氏;
?。ㄋ模┥贁得褡骞竦男帐峡梢宰駨谋久褡宓奈幕瘋鹘y和風俗習慣。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人員,特別是從事銀行、證券、會計、出納等金融行業(yè)的人員,需要更改姓名的,必須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知情同意證明,公安機關從嚴慎重審核。
第六十四條 非婚生子女申請變更姓名,《出生醫(yī)學證明》記載有父母親信息的,應雙方親臨公安機關現場簽訂同意書;僅有母親信息的,由母親單方申請。
對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導致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變更意見的,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姓名變更:
?。ㄒ唬┮婪ū粍儕Z政治權利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處分的;
?。ㄈ┳鳛楫斒氯说拿袷掳讣形磳徑Y或者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
?。ㄋ模┲貜突蛱摷佟⒎欠☉艨?;
(五)擬更改的姓名違背公序良俗、常理或存在英文、阿拉伯數字或屬申請人自行隨意捏造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姓名變更后,原姓名增加為曾用名。申請人已申領過居民身份證的,換發(fā)居民身份證。
第二節(jié) 變更更正民族
第六十七條 民族成份變更是指公安機關依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對符合《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民族成份更正是指公民民族成份在戶籍管理過程中被錯報、誤登的,由公安部門按照糾錯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第六十八條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六十九條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fā)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不同的;
?。ǘ└改富橐鲫P系發(fā)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yǎng)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第七十條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仍按原來的民族成份確定。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fā)生的撫養(yǎng)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第七十一條 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后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ㄒ唬┘尤胫袊耐鈬?,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請?zhí)顖鬄榕c我國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須在入籍后的兩年內申請辦理。
(二)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zhí)顖鬄槲覈骋幻褡宄煞莸?,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準。
?。ㄈ└改敢环綖橹袊?,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后已申請?zhí)顖鬄槲覈骋幻褡宄煞莸模渚哂兄袊鴩淖优畱顖笾袊环降拿褡宄煞荨?/p>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更改民族成份:
?。ㄒ唬┮涯隄M二十周歲的;
?。ǘ┰瓉硪汛_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要求變更為其他少數民族成份的;
第三節(jié) 更正出生日期
第七十三條 因歷史登記錯誤等原因造成原登記出生日期錯誤,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申請更正。
第七十四條 申請人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交由干部所在的地市級或中央單位駐地市級機關以上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并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
申請人為軍人的,按照中央軍委政治工作局、公安部等部門的聯合發(fā)文通知要求辦理。
第四節(jié) 變更性別
第七十五條 公民申請變更性別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憑國內三級醫(y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具備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
第五節(jié) 變更更正其他項目
第七十六條 公民籍貫、出生地、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yè)等戶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更正。
第七十七條 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可以申請更正公民身份號碼。
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導致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的,公安機關應主動聯系當事人辦理更正。
第七十八條 公民申請變更更正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的,公安機關重新編定公民身份號碼,并換發(fā)戶口簿、收繳原居民身份證,換發(fā)居民身份證。
第六節(jié) 戶關系調整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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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瓚糁鲬艨谶w出的;
?。ㄎ澹┓课菟袡嗷蛘呤褂脵喟l(fā)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
(六)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申請變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單位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該單位向集體戶管轄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十條 家庭戶戶主或戶內的其他成員可憑記載戶主與戶成員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戶成員關系。
第七章 戶籍證件證明
第八十一條 戶籍居民因丟失、損毀居民戶口簿的,可申請補辦。戶籍居民因原戶口地址變更、戶主更換等原因,可以申請換發(fā)居民戶口簿。
補辦居民戶口簿應由戶主申請,因戶主確實無法到場辦理的,由戶內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帶本人及戶主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
第八十二條 立為一戶的家庭戶,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愿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至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的,經所在地公安機關說服無效或調解教育無效的,可申請補發(fā)僅含首頁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
第八十三條 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是公民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使用的戶口遷移證件。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日期或者丟失、損毀的,應向原簽發(fā)機關申請換發(fā)、補發(fā)。簽發(fā)地公安機關應當收繳過期的戶口遷移證或戶口準遷證,予以作廢,并按原證件內容給予換發(fā)、補發(fā),注明開具日期。
第八十四條 原戶籍居民因死亡、遷出、出國(境)定居、失蹤、重復(虛假)戶口等原因,被注銷戶口的,可以申請辦理戶口注銷證明。
第八十五條 居民在辦理社會事務時,所持的戶口證件不能反映親屬之間關系,但在戶籍歷史檔案中可以查找到親屬關系的,可以申請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第八十六條 居民在辦理戶口遷移、身份核實等事項時,所持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不能如實反映其身份狀況的,可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第八十七條 居民因重復虛假戶口注銷、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更正等原因,導致現有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與以前登記不一致的,在辦理戶口或其他社會事務時,可申請出具同一人證明。
變更更正姓名后,戶口簿能體現現用名、曾用名的,不再出具同一人證明。
第八十八條 居民因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等原因,公安機關更正后,導致現有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與以前登記不一致的,在辦理戶口或其他社會事務時,可申請出具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
第八十九條 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可申請出具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第八章 責任
第九十條 符合我市戶口遷移政策的人員,提供的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經查實存在隱瞞、欺騙作出虛假承諾的,或者使用偽造、編造的虛假申請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已取得入戶資格的,取消資格;已辦理入戶的,予以注銷,收繳當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責令申請人回原戶籍遷出地恢復戶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受理審核戶口登記和遷移、項目變更(更正)、信息查詢等事項時,堅持“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實行首接責任制和責任倒查追究終身制。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2016年1月1日零時起,取消農業(yè)和非農業(yè)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實行城鄉(xiāng)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申請出生登記或遷移戶口的,一律登記為居民戶口。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農業(yè)人口戶籍證明。
第九十三條 市外遷入、市內遷移、戶口登記項目主項變更等事項,須自公安機關審批同意之日起半年內辦理;逾期不辦的,需重新申請。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內登記在申請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繼子女、養(yǎng)子女)名下,不動產權屬證書等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房產用途欄記載為“住宅”的房屋。
本細則涉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申請人在我市實際居住的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標準地址,或在我市公安機關申報有效居住登記信息的居住地址。
本細則涉及的“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員。
第九十五條 登記在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地址上的戶籍人員,僅作為公安部門戶口登記管理對象,不對該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發(fā)生效力?!凹彝簟笔菓艨诘怯泦挝?,不作為宅基地“一戶一宅”中“戶”的認定標準。
第九十六條 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和制定入戶指引、流程。此前本市有關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未明確的戶口登記事項,參照上級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關于印發(fā)中山市集體戶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山安通〔2015〕148號)、《中山市戶籍登記和遷移管理實施細則》(山安通〔2018〕79號)同時廢止。